張貼日期: 2024-09-13 10:12:36 點閱:997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6月19日府教特字第1130233048號函賡續辦理。
二、查性平法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1次,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;其組織、會議、委員資格、任期、解聘事由、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學校應依準則,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。」、第12條第2項規定:「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,並公告周知。」及第21條規定略以:「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,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;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,並公告周知……。」。